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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届消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和查处“展虫”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    浏览量: 6531   来源: 海内外资讯
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是由商务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家级展会。为加强展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消博会将严格按照《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要求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和查处“展虫”行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消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派出专家小组进驻展会,为展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以保障消博会的顺利进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将在首届消博会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消博会的举办保驾护航。

三、组委会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并查处各种形式的“展虫”,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

 

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为确保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制订《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如下:
 

总则

 

(一)展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有关部门在招商招展时,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有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二)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投诉机构

 
(一)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部门,作为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及海口海关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部将请海南省当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派人员进驻展会现场,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同时,海口海关将派员进驻展会现场监管、抽查知识产权状况。
 
(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主要职责:
1.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2.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移交海口海关办理;
3.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4.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投诉处理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2.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3.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4.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至知识产权行保护部门。
 
(四)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五)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六)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作出决定。
 
(七)展会结束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法律责任

 

(一)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三)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四)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七)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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