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3月4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2020年9月23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2020年9月27日)
省税务局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8月10日)
海南海事局《关于允许外籍人员参加全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2021年9月26日)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
结合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特别提出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条件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无条件准入;在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有条件甚至无条件准入。
《特别措施》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配套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2020年8月1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2020年8月28日)
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省科技厅《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2021年8月12日)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2020年6月2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制度集成创新改革方案》(2020年9月1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申报指南》(2020年4月27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日)